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聯盟的名稱為“國際山地旅游聯盟”,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ountain Tourism Alliance,縮寫為IMTA。
第二條 性質
本聯盟是國際山地旅游聯盟組織,屬于非政府、非營利性國際組織。
第三條 宗旨
以可持續旅游為目標,保護山地資源,傳承山地文明,促進山地經濟,造福山地民眾,推動會員間國際交往、經驗分享與業務合作。
本聯盟遵守注冊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守會員所在地的法律和當地社會道德與習俗。
第四條 管轄
本聯盟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總部地址
中國貴州省貴陽市為本聯盟總部的永久所在地。
第六條 業務范圍
(一)為全體會員提供專業服務,搭建會員之間對話、交流與合作平臺,促進會員間業務合作與經驗分享;
(二)組織開展山地旅游發展理論研究,推廣山地旅游發展實踐經驗及案例;
(三)建立會員間旅游市場互惠機制,開展旅游市場宣傳營銷,促進資源共享,跨界跨業合作;
(四)促進山地旅游資源、資本、人才要素合理流動,交流山地資源旅游化管理經驗,提升會員旅游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組織召開聯盟年會,舉辦與山地旅游有關的會議、展覽等活動;
(六)組建高層次旅游經濟研究和咨詢機構,開展業務培訓和認證工作,為旅游發展者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服務;
(七)開展旅游市場調查、旅游景氣指數預測,發布山地旅游綜合或專項旅游指標信息,推廣與山地旅游相關的國際標準,建立山地旅游資源信息數據庫,為旅游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
(八)與世界旅游組織等重要國際性組織在山地旅游發展方面建立合作關系;
(九)參與國際山地旅游大會的相關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范圍
聯盟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指世界山地國家和地區的目的地管理機構、民間旅游組織、團體、企業等,該機構、組織、團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作為代表參加聯盟活動。
個人會員指從事與山地旅游及相關業務的自然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聯盟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聯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團體會員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個人會員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四)在國際山地旅游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審核;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會員大會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和提案權;
(二)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會員大會及聯盟相關活動;
(四)對聯盟年會及其它活動的建議權、監督權;
(五)經授權,有權使用聯盟提供的行業數據信息;
(六)優先享有聯盟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七)以會員的名義使用“國際山地旅游聯盟”的標志;
(八)享有聯盟給予的各種優惠待遇;
(九)享有聯盟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及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聯盟合法利益;
(三)依據聯盟有關規定繳納會員會費;
(四)向聯盟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五)聯盟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退會
會員提前2個月向聯盟秘書處提交退會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由聯盟主席以書面形式簽發并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如有以下行為之一,會員資格終止:
(一)影響、損害聯盟聲譽的行為;
(二)違反聯盟章程;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
(四)有重大失信行為;
(五)與聯盟失去聯系2年以上。
(六)會員如連續2個年度不交納會費,暫停會員資格。
終止會員資格,須經秘書處報理事會同意,但應事前通知該會員,該會員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有關聽證會的程序性規定由理事會另行制定,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被終止會員資格的會員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本聯盟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議案;
(二)選舉或更換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由秘書處提交并經理事會審查的工作報告、計劃及預決算財務報告;
(四)討論會議議程中規定的其它事項;
(五)討論會員提出的提案;
(六)討論確定下一屆會員大會舉辦地;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間及地點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由本聯盟秘書處負責召集并籌辦,有關會議事宜應提前通知參會會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經理事會討論決定,按管轄權限及相關程序規定報批。上屆大會決定下屆大會的召開地點。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簡單多數公開表決方式產生。
理事會理事由不高于全體會員的30%組成,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構成應體現區域均衡原則,理事人數經會員大會批準后可進行增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接納新會員,決定會員的退會或終止會員資格;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負責對本章程的解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聯盟開展工作;
(八)審查由秘書處向會員大會提交的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報告;
(九)審查聯盟章程修正案議案,審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十)批準聯盟的規章制度;
(十一)批準會員大會的召開,并審議會員大會議程;
(十二)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除本章程和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到會的每位理事享有一個投票權。情況特殊時,理事會也可采取非會議形式對本會重大問題或緊急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可在會員大會召開地點、年度國際山地旅游大會舉辦地或總部所在地城市召開。聯盟主席或半數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效力與定期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聯盟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若主席無法擔任其職務,第一序位副主席應擔任代理主席,直至下一屆理事會會議選舉出新的主席,代理主席之任期應為前任主席余下之任期。
第二十四條 聯盟主席、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副主席職權:
(一)按照分工,協助聯盟主席行使職權;
(二)在聯盟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經授權代為行使聯盟主席職責;
第二十五條 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
經理事會同意,可以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聯盟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為本聯盟法定代表人,負責領導秘書處,任期4年,經理事會批準可連任。秘書長由總部所在地會員提名,理事會審議推薦,大會任命,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可由秘書長提名,提交理事會任命。副秘書長任期4年,經理事會批準可連任,向秘書長負責,在秘書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經授權由執行副秘書長代為行使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職權:
(一)負責領導本聯盟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務;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負責主持除聯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外的聯盟所有會議;
(六)聘用、提拔及解聘秘書處職員;
(七)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或區域辦事處的方案,報理事會審議批準;
(八)負責執行理事會委托或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終止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終止職務:
(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呈并獲批準;
(二)有嚴重瀆職行為或無法履行其職責者,理事會通過對其罷免決議。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聯盟的日常行政管理機構,由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各部若干人組成。內設若干部,由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設立建議,提交理事會批準。
秘書處職權:
負責本聯盟所有會議、活動的籌辦,具體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起草本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報告,接受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向理事會提交各項報告審查;負責本聯盟資金籌措和運作,負責起草或修改聯盟的規章制度,并報理事會批準;負責會員入會、退會、日常聯絡等相關事務;負責代表聯盟協調處理涉及本聯盟的法律事務;組織起草并發表與聯盟業務相關的行動計劃、行業標準、經濟報告;負責組織相關的展覽或活動;為會員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資源培訓;負責在全球范圍內建立工作網絡及信息交流中心;負責理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資產利息與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會費
本聯盟按照總部所在地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經費使用
本聯盟所有的經費應用于實現本聯盟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遵守總部所在地國家的會計準則及財務法規,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總部所在地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每年應由具有國際認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聯盟的財務進行審計,并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正式職員保險、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參照總部所在國相關規定執行,并適當高于所在國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聯盟因完成宗旨目標、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情形需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解散本聯盟的動議需報總部所在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第四十二條 本聯盟在依法終止之前,應根據國際慣例和總部所在國的法律法規設立清算委員會,對聯盟資產及債務進行清理。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聯盟經總部所在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可根據終止決議在注冊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捐予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聯盟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英文,如有特殊需要,可采用其他語言開展活動、出版刊物等。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3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總部所在地的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